厦门市建设局 | 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试点(骨干)企业、试点(示范)产业基地评价指引(试行)发布

2023年10月28日技巧方法阅读模式

厦门市建设局 | 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试点(骨干)企业、试点(示范)产业基地评价指引(试行)发布

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等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规〔202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推动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试点(骨干)企业、试点(示范)产业基地评价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试点企业、试点产业基地以及示范项目、骨干企业、示范产业基地的申报和评价工作,勇于探索试验、探路先行,大力推动智能建造技术实践应用,不断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xm_znjz@163.com)

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建设局(代章)

2023年9月14日

(联系人:李振邦? ?电话:0592-8123086)


文件全文
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试点(骨干)企业、试点(示范)产业基地评价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规〔202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数字化、工业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推动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规范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试点(骨干)企业、试点(示范)产业基地的评价要点和尺度,制定本评价指引。
1 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
1.1 基本规定
1.1.1 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是指在工程实践中,可为智能建造领域探索新路,提供新模式、新方法的工程项目。
1.1.2 智能建造示范项目是指在工程实践中,已取得智能建造领域若干成功经验,可为行业树立先进示范的工程项目。
1.1.3 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对象须为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新(扩、改)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及港口等工程项目。
1.1.4 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不限制申报主体,可以由建设(含代建)、总包、设计、施工及咨询等单位申报,当单个项目有多个申报主体时,由建设(含代建)单位或总包单位为申报主体,其他单位为参建单位。
1.1.5 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对象不得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和质量事故,且项目履约情况符合合同约定。
1.1.6 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设计、施工过程中深入运用BIM技术;
2 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现代化管理模式;
3 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建筑工业化手段。
具体内容见本指引附表1的基本条件项。
1.1.7 将被评价工程项目按阶段定义为以下四种类别:
Ⅰ类:已完成施工图审查、且申报当年可完成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
Ⅱ类:已完成产值小于施工合同价格50%的在建工程项目;
Ⅲ类:已完成产值达到施工合同价格50%及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
Ⅳ类:已完成竣工验收、且正常运维6个月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1.1.8 工程项目的智能建造水平从策划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运维阶段、特色项等五个内容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见本指引附表1。
1.1.9 针对工程项目智能建造水平的评价方法包括“已实施项评价”和“方案项评价”两种。“已实施项评价”是指针对项目已完成内容,按照本指引附表1逐项进行打分;“方案项评价”是指针对项目未完成但已有可行方案的内容,按照本指引附表1逐项进行打分。
1.1.10 同一工程项目在全过程周期中,只能被认定一次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和一次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同一工程项目不能在同一批次同时认定为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和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已认定为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不再认定为智能建造试点项目。
1.1.11 首次申报未被认定为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工程项目,可在后续批次继续申报,同一工程项目申报两次未通过认定的不可再进行申报。申报智能建造示范项目遵守同样规定。
1.1.12 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的评价须符合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1.2 智能建造试点项目
1.2.1 Ⅰ、Ⅱ、Ⅲ三类项目可申报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分别按照以下方法,按照本指引附表1内容进行打分评价:
Ⅰ类:本指引附表1中,策划、设计阶段的内容按“已实施项评价”方法进行评价,施工阶段、运维阶段的内容按“方案项评价”方法进行评价,特色项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法进行评价;
Ⅱ类:本指引附表1中,策划、设计阶段的内容按“已实施项评价”方法进行评价,施工阶段、运维阶段、特色项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法进行评价;
Ⅲ类:本指引附表1中,策划、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的内容按“已实施项评价”方法进行评价,运维阶段、特色项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法进行评价。
1.2.2 申报主体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官网的征集公告申报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根据项目的分类,逐项填报项目已实施内容和方案内容。已实施内容需提供本指引附表1中规定的所有佐证材料及实际成效,方案内容需提供实施方案、人员配置、采购计划、专项资金预算、平台功能展示等可以证明应用实施计划的材料。
1.2.3 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视情况由专家组集中进行评价,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专家由厦门市建设局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专班从厦门市智能建造专家库抽取。
1.2.4 Ⅰ、Ⅱ、Ⅲ类工程项目分别按类别进行评价,并按类别给出评价结果。
1.2.5 申报项目经专家评价后,得分总和为60分及以上的具备认定为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资格。
1.2.6 具备认定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资格的项目,在厦门市建设局官网上进行公示,经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正式公布。
1.3 智能建造示范项目
1.3.1 Ⅱ、Ⅲ、Ⅳ类项目可申报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分别按照以下方法,按照本指引附表1内容进行打分评价:
Ⅱ、Ⅲ类:本指引附表1中,策划、设计、施工阶段、特色项的内容按“已实施项评价”方法进行评价,运维阶段的内容按“方案项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Ⅳ类:本指引附表1中,所有内容均按“已实施项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1.3.2 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申报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1 2023年8月31日以前仍为Ⅱ类的工程项目,须先申请且认定为试点项目后方可申报智能建造示范项目。
2 2023年8月31日以前已为Ⅲ、Ⅳ类的工程项目,可直接申报智能建造示范项目。
1.3.3 申报项目经专家评价后,得分总和为80分及以上的具备认定为厦门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资格。
1.3.4 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申报、评价、公示及审定流程与智能建造试点项目一致。
2 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
2.1 基本规定
2.1.1智能建造试点企业是指在工程实践中,可为智能建造领域探索新路,提供新模式和方法的相关企业。
2.1.2 智能建造骨干企业是指在工程实践中,已取得智能建造领域的若干成功经验,可为行业树立先进示范的相关企业。
2.1.3 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申报主体的注册地应为厦门市,且已作为申报主体或参建单位积极申报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
2.1.4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的申报主体当年不得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且近3年不得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且负主要责任;企业信誉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需提供企业申报时间三个月内的信用信息报告。
2.1.5 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的申报主体须满足本指引附表2中资格控制项规定的各项内容。
2.1.6 企业的智能建造水平从技术基础能力、应用实施能力、特色项等三个内容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见本指引附表2。
2.1.7 同一企业只能被认定一次智能建造试点企业和一次智能建造骨干企业。
2.1.8 首次申报未被认定为智能建造试点企业的相关企业,可在后续批次继续申报,同一企业申报两次未通过认定的不可再进行申报。申报智能建造骨干企业遵守同样规定。
2.1.9 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的评价须符合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2 智能建造试点企业
2.2.1 智能建造试点企业申报主体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官网的征集公告申报智能建造试点企业,逐项填报内容,提供本指引附表2中规定的所有佐证材料及实际成效。
2.2.2 智能建造试点企业视情况由专家组集中进行评价,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专家由厦门市建设局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专班从厦门市智能建造专家库抽取。
2.2.3 申报企业经专家评价后,得分总和为60分及以上的具备认定为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的资格。
2.2.4 具备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在厦门市建设局官网上进行公示,经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正式公布。
2.3 智能建造骨干企业
2.3.1 申报智能建造骨干企业的主体单位,须先申请且认定为智能建造试点企业后方可申报。
2.3.2 申报企业经专家评价后,得分总和为80分及以上的具备认定为厦门市智能建造骨干企业的资格。
2.3.3智能建造骨干企业的申报、评价、公示及审定流程与智能建造试点企业一致。
3 智能建造试点(示范)产业基地
3.1 基本规定
3.1.1智能建造试点产业基地是指在工程实践中,可为智能建造领域探索新路,提供新模式和方法的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
3.1.2智能建造示范产业基地是指在工程实践中,已取得智能建造领域的若干成功经验,可为行业树立先进示范的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
3.1.3 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示范)产业基地申报主体的注册地应为厦门市,且为具有固定工业厂房的建筑工业化相关制造企业。
3.1.4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示范)产业基地的申报主体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配置有原材料堆场、成品堆场、研发和试验用房等;
2 建立了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和档案管理体系,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 信誉良好,无征信不良行为记录,需提供企业资信情况证明;
4 申报主体当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且近 3 年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3.1.5 产业基地的智能建造水平从技术水平、多方位能力、工程业绩、特色项等四个内容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指标见本指引附表3。
3.1.6 同一产业基地只能被认定一次智能建造试点产业基地和一次智能建造示范产业基地。
3.1.7 首次申报未被认定为智能建造试点产业基地的相关产业基地,可在后续批次继续申报,同一产业基地申报两次未通过认定的不可再进行申报。申报智能建造示范产业基地遵守同样规定。
3.1.8 智能建造试点(示范)产业基地的评价须符合国家、福建省和厦门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3.2 智能建造试点产业基地
3.2.1 试点产业基地申报主体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官网的征集公告申报智能建造试点产业基地,逐项填报内容,提供本指引附表3中规定的所有佐证材料及实际成效。
3.2.2 智能建造试点产业基地视情况由专家组集中进行评价,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专家由厦门市建设局推进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专班从厦门市智能建造专家库抽取。
3.2.3 产业基地经专家评价后,得分总和为60分及以上的具备认定为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产业基地的资格。
3.2.4 具备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产业基地认定资格的产业基地,在厦门市建设局官网上进行公示,经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正式公布。
3.3 智能建造示范产业基地
3.3.1 申报智能建造示范产业基地的,须先申请且认定为智能建造试点产业基地后方可申报。
3.3.2 产业基地经专家评价后,得分总和为80分及以上的具备认定为厦门市智能建造示范产业基地的资格。
3.3.3智能建造示范产业基地的申报、评价、公示及审定流程与智能建造试点产业基地一致。

附件1: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评价表
(一)基本条件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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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标评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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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骨干)企业评价表

(一)资格控制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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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标评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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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厦门市智能建造试点(示范)产业基地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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